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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本科毕业论文范文-“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与对策分析

2019-01-03会计论文论文模板屋220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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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与对策分析

摘  要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开始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等行业的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本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建筑业“营改增”试点的近些年发展历程以及主要政策背景,列出了相关文献;第二部分则主要分析“营改增”试点对建筑行业产生的影响,涉及会计核算、发票和成本管理、税负水平、建筑工程造价、经营运作方式、建筑行业发展等五大方面,并列举了具体事例以及相关图表进行观点的论证;第三部分则是对建筑业面对“营改增”试点改革时所提出的一些应对策略,主要从发票和成本管理、造价预算管理、物资采购和仓储管理、下设机构管理以及发展方式转变等五大方面进行探析对策,以帮助建筑行业积极灵活地面对改革,也有利于国家政策的顺利推行;最后一部分则是对整篇论文做的简单小结以及主要参考文献和后记。

关键词:建筑业 营改增 影响 对策

ABSTRACT

Since May 1st 2016, China has began to comprehensively replace the business tax (BT) with the value-added tax (VAT) (namely BT-VAT reform) for some industries, which includes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The paper is mainly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Part 1 states the development progress of the BT-VAT reform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in recent years, and summarizes the policies of the reform recently; Part 2 makes an analysis of the reform impacts on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nd there are five parts about the impacts, which involves financial management, tax burden, construction cost,business mode and industrial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 the paper supplies some examples and tables to demonstrate the opinions; Part 3 shows the response measures for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facing the tax system reform,and the response measures consist of five parts, which includes finance,invoices, costs, material purchasing, storage, branches management and development mode change; Finally the last part is the summary of the BT-VAT reform for the whole paper.

Key wordsconstruction industry; BT-VAT reform; impacts; response measures

目  录

一、 建筑业“营改增”的主要背景1

二、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分析1

(一) 总论1

(二) 对财务方面的影响1

(三) 对税负水平的影响3

(四) 对建筑工程造价的影响5

(五) 对经营运作方式的影响6

(六) 对建筑行业发展的影响7

三、 建筑业“营改增”的对策分析8

(一) 加强发票和成本的管理8

(二) 加强造价和预算的管理8

(三) 加强物资采购和仓储的管理9

(四) 加强下设机构的管理10

(五) 加快发展方式的转变10

四、 结语10

主要参考文献12

后  记13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与对策分析

一、建筑业“营改增”的主要背景

2011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文件表示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改增”试点。历经多年后,2016年2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确定税金计算方法,做好调整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准备工作,以顺应“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规则的变化,并表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为11%。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表示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而建筑业被纳入试点范围,建筑业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和增税征收率分别为11%和3%。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分析

(一)总论

国务院推行“营改增”试点工作已历时多年,如今建筑业也终于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对于建筑业而言,“营改增”所产生的影响是极具冲击力的。无论是建筑业自身的管理能力,还是建筑业整个市场的运行以及整个建筑产业结构的发展,皆会因增值税制度的推行产生深刻的变化,可谓意义深远。本文将主要的分析对象定为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同时分析采用一般计税办法,由于简易计税办法较为简单,本文不予考虑,接下来将从以下几方面具体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二)对财务方面的影响

1.对收入的影响

在“营改增”前,建筑企业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通常是本企业的营业收入总额,其中营业收入总额含向购买方收得的所有价款及价外费用(营业税属价内税,即价款是含税的),如果建筑企业将建筑工程对外进行了分包,那么还需要扣除对外支付的分包款;而在增值税条件下,由于增值税属价外税,建筑企业的计税依据变成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剔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和价外费用,也就是说缴纳增值税时要将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 ,比较之下可以看出“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收入额下降了9.91%。

2.对成本的影响

建筑企业的生产成本在营业税制中不仅包括外购的实际成本,还包括其附带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增值税制下,在建筑企业在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下,外购实际成本附带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价税分离、按照相应的增值税税率可从成本中去除掉,不含税成本的计算公式是,假设某种外购投入品的增值税税率为R,价税分离后,该外购投入品的成本减少百分比为,也就是说“营改增”后建筑业的成本总体下降。

3.对利润的影响

建筑业收入和成本的变化是导致利润变化的主要因素,“营改增”之前,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但是如今增值税不计入该科目,所以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分析“营改增”对利润的影响所必须要考虑的。

接下来进行具体分析,假设现影响利润的因素只有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和营业税金及附加,某建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企业增值税的可抵扣进项税额适用的税率是17%,营业税金及附加只包含税率为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假定建筑企业的一项工程收入为I,成本为C1,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成本为C2,分析如表1所示:

表1:“营改增”前后的数据对比


“营改增”前

“营改增”后

主营业务收入

I

I/(1+11%)

主营业务成本

C1

C1-C2/(1+17%)×17%

营业税金及附加

I×3%×(1+3%+7%)

[I/(1+11%)×11%-C2/(1+17%)×17%]×(3%+7%)

利润

I-C1-I×3%×(1+3%+7%)

I/(1+11%)-[C1-C2/(1+17%)×17%]-[I/(1+11%)×11%-C2/(1+17%)×17%]×(3%+7%)

令“营改增”前后的利润相等,即I-C1-I×3%×(1+3%+7%)=I/(1+11%)-[C1-C2/(1+17%)×17%]-[I/(1+11%)×11%-C2/(1+17%)×17%]×(3%+7%),得出结果C2/I=47.6%。根据以上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如果当期的C2与I之比为47.59%,那么改革后利润不变;如果当期C2与I之比小于47.59%,那么改革后利润减少;如果二者之比大于47.59%,那么改革后建筑企业的利润增加。但是,以上分析只是理论测算,实际测算还需结合建筑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

4.对现金流的影响

根据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可以得知我国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性规定,即: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从2016年3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而其他纳税人仍需要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倘若建筑企业未被主管税务机关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的纳税人,那么其应该在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的18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发票认证,并在发票得到认证的次月申请进项税额的抵扣;没有经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计算当期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可以选择完工百分比法。目前,我国建筑行业存在普遍的工程款项的拖欠问题,因此导致建筑企业的工程款项不能及时收回。原本建筑企业在生产与经营的过程中就需要占用大量的企业资金,倘若建筑企业对于工程款项不能够及时收回,那么势必会影响建筑企业对外购投入品款项、设备机械租赁款项及时地足额地支付,那么可能导致无法取得供货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进项抵扣也意味着无法实现,从而导致企业现金流减少、资金压力增大。

(三)对税负水平的影响

1.理论分析

理论上可以通过假定某一建筑企业的同一工程项目,对其在改革前后所缴纳的营业税额和增值税额进行比较,进而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税负影响。

假设某建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企业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适用的税率为17%,同时,假定该企业的一项工程收入为I,成本为C1,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成本为C2。

可以得出以下分析:

①“营改增”之前,应交营业税=I×3%

②“营改增”之后,应交增值税=I/(1+11%)×11%-C2/(1+17%)×17%

令改革前后的应交营业税等于应交增值税,即I×3%=I/(1+11%)×11%-C2/(1+17%)×17%,得出结果C2/I=47.6%。从上述分析可知,如果C2/I=47.6%时,改革对建筑企业税负无影响;倘若C2/I<47.6%时,改革将增加建筑企业税负;若C2/I>47.6%时,改革将降低建筑企业税负。

2.现实分析

通过以上理论分析,只要可抵扣进项税额成本与收入之比足够大,那么改革可以降低建筑业税负,但是就目前而言,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比改革前要重得多。那么,现状为何与理论不一致?接下来,将基于建筑业的现况,对实际与理论不符的原因进行探索。

(1)外购材料来源复杂

与其他行业相比,建筑行业的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原材料种类繁多,并且外购来源以及渠道复杂多样。改革后,建筑企业可凭借外购原材料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进项税额的抵扣,但是就现实情况而言,建筑企业外购的材料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是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供应的,由于这些供应商无法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导致建筑企业的这部分采购可能无法进行进项抵扣。此外,目前我国建筑业还普遍存在“甲供”现象。所谓“甲供”就是指建设单位自主购进建筑材料并提供给建筑企业,结算时把这部分外购材料的款项从工程款项中扣除,而采购的原始发票留存在建设单位[]。“甲供”也是导致实际税负升高的重要原因。

(2)外购劳务不规范

我国的建筑业在工程项目建设中需要雇佣大量施工作业人员,属于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根据试点通知,建筑劳务纳入税率为6%的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在理论上建筑企业可以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但是如果劳务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的话,其成本中的劳务人员工资和各项保险费无法获得进项抵扣,其税负高于改革前,所以肯定会进行把税负向建筑施工方转移,而且目前的建筑劳务市场主体大多是不正规的劳务组织或者流动性大的农民工,财务税务管理较为混乱,所以建筑企业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当困难,也势必推高了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

(3)工程建设周期长

工程建设周期长是建筑行业的重要特征,一般可能长达八九年甚至数十年,因此,建筑企业的工程款项无法一次性结清,而一般会采用分次、分段的结算方式,也正是因为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导致建筑行业存在普遍的工程款项拖欠问题。改革后,建筑企业由于不能及时收回工程款项,导致当期可能缺少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只存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从而现实税负加重。

(4)经营管理不规范

相比于欧美日发达国家,我国建筑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还相对落后,企业的财务税务核算机制不健全、发票的索取及管理意识不强、企业机构组织的管理效率低下、建筑劳务市场的混乱与不规范、建筑材料市场的竞争失序等等问题,都使得理论上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大大减少,进而造成改革后实际税负偏高。

(四)对建筑工程造价的影响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造价通常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具费、管理费、规费、利润、应纳税额等七项[]。改革前的营业税条件下,工程造价中各项费用皆包含各自的进项税额;而改革后的增值税条件下,各费用项目计算值皆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假定所有费用均可分解进项税额,两种税制下的工程造价构成如图2所示:

图2:营业税造价和增值税造价

人工费(含税)

材料费(含税)

机具费(含税)

管理费(含税)

规费(含税)

利润

应纳税额

人工费(除税)+ 进项税额

材料费(除税)+ 进项税额

机具费(除税)+ 进项税额

管理费(除税)+ 进项税额

规费(除税)+ 进项税额

利润

应纳税额


人工费(除税)

材料费(除税)

机具费(除税)

管理费(除税)

规费(除税)

在增值税条件下,工程项目的,进项税额为上述各项费用分解的进项税额之和,故。

由于改革后工程造价中各项费用的税率不同,可抵扣的政策也不同,因此工程造价就变得更加繁琐和复杂,与此同时,工程造价过程中必须彻底实现价税分开,还须考虑市场价格波动等其他因素,所以我国建筑行业工程造价体系的重新构建是必然的、必须的,而新的计价体系会变得更加复杂、严谨、精细。

(五)对经营运作方式的影响

1.打击违法转包行为

目前,我国建筑行业中还大量存在工程转包的现象,所谓工程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从而退出承包关系[]。如果不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获得建设任务,那么必然会扰乱市场、危害公共安全,所以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明令禁止工程转包行为。

改革后,如果某建筑企业存在不合法的转包行为,那么接受转包的建筑企业需从承揽工程项目的建筑企业(总包承包方)获取的工程款项来确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但是因为这种工程转包是违法的,不符合增值税进项抵扣的条件,所以无法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因此,“营改增”无疑提高了建筑工程转包的税负成本,从而从税收制度上打击此类违法行为。

2.打击非法分包行为

建筑工程项目由于规模一般较大且作业复杂多样,所以集中了各式各样的专业工程,而一般情况下某一个建筑企业很难具备所有的施工机械设备和所有施工人员,因此,建筑企业承包工程项目后,一般会把某些项目分包给某些专业企业。这种层层分包制是建筑行业的典型运作模式,因为以这种模式经营运作,总承包公司可以有效地减少市场交易费用和现场施工指导费用,以此同时,各层各级的专业分包企业也可以从工程分包协作中获取收益。

根据我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筑总承包单位禁止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这里判断分包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就是接受分包的一方是否具备相关资质。“营改增”后,如果分包方不具有相关的资质,那么这种非法的分包行为会使其无法获得增值税进项抵扣,从而造成税负上升,还可能被税务机关查处。因此,增值税制度将有效打击建筑业非法分包行为,从而促使整个建筑行业分包市场的健康化发展。

3.打击工程挂靠行为

目前,我国建筑施工市场仍然存在建筑工程挂靠行为。所谓建筑工程挂靠,是指不具有相关施工资质的个体户、施工队为承揽工程,采用挂靠具有相关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而具有相关施工资质的企业向其收取一定的挂靠费用[]。生产经营过程中,挂靠方负责购进工程物资,并按照实际人工费和材料费结算工程收入,而被挂靠发则按照自有项目进行核算,并对挂靠方进行管理并且规避风险,但是挂靠方为了节约成本,在购买物资或者劳务时一般不会向供应方索要发票。改革后,倘若挂靠方没有向供应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供应商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被挂靠方就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税负必然加重。如果挂靠方向物资或劳务供应商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供应商必然会变相提高价格转嫁税负,从而导致挂靠方利润下降。因此,“营改增”后,被挂靠方必须将挂靠方纳入其财务、税务管理,那么挂靠行为就得到遏制,有利于建筑行业市场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良心发展道路。

(六)对建筑行业发展的影响

1.优化行业结构

“营改增”使得今后建筑业经营生产中,无论上中下游存在多少环节,它们的税收负担都是公平的。由于我国目前的建筑工程的生产建设环节被严重分割,由此引发一系列的资源浪费、低效率和恶性竞争等问题,所以“营改增”后有利于大型、优质的建筑企业向建筑行业的中下游延伸发展,实现建筑企业的全方面、全方位的发展,同时,也能达到净化建筑业“不良市场”的效果,让建筑业市场朝着健康方向发展。

2.转变发展方式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建筑行业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绩,建筑业生产总值也实现了高速增长,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的数据,2014年我国建筑业生产总值达到国民生产总值的7.03%,比上年增长8.91%;2014年我国建筑行业的技术装备率为12519元/人,比2013年下降6.98%,同时2014年建筑业动力装备率为6.5千瓦/人,比2013年增长16%。众所周知,动力装备、技术装备的投入多寡以及水平高低是最能体现建筑行业发展程度高低的因素。目前,我国一些大型的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化及自动化水平较高,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能够普遍采用自动化和大型化的机械设备进行作业。但是相对于建筑业生产总值的迅猛增长,建筑行业的动力装备率、技术装备率却上升缓慢,数度出现停滞不前甚至下降的情况。这种现象表明我国大部分建筑企业的机械化水平远落后于整个行业的快速发展势头,反映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方式还是扩大生产规模的粗放型增长,而不是通过自动化和机械化的集约型增长。

改革可以说提高了建筑企业技术更新和设备更新的能动性,因为符合抵扣条件的外购固定资产可以进行进项抵扣,这将有利于企业扩大对高新技术装备的引进和投入,有利于整个建筑产业的劳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企业资产分布的进一步合理化,同时不断推动高知识、高技术含量产品的投产,以提升整个建筑产业的集约化生产水平。

三、建筑业“营改增”的对策分析

(一)加强发票和成本的管理

建筑企业面对“营改增”,亟待提升会计核算和发票管理能力。首先,具备良好的会计核算能力才能准确计算当期的销项税额,同时,增值税制度的核心在于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机制,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进项抵扣,财务人员对于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内的各种发票的管理变得尤为重要。发票的管理环节包括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撤销,这每一个环节都需要财务人员的精心管理。因此,建筑企业应该对财务人员的增加职业技术培训,提高涉税风险意识,加强发票管理意识。

建筑业改革后成本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可抵扣进项税额部分的成本,因为这部分成本具有可抵扣性,如果这部分在总成本中所占比例越大,那么对于建筑企业越有利。因此,建筑企业必须要加强成本管理,尤其是要加强管理可抵扣进项税额部分的成本。另外,由于建筑企业的成本构成较为复杂,故核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时必须对其所包含的各项费用进行逐一核算,从而确保每一项可抵扣进项税额得到完全利用。

(二)加强造价和预算的管理

2016年2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重要文件,指出“营改增”后工程计价规则做出了调整,也就是建筑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且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除税价格计算[]。由于工程计价规则的完全改变,可能导致企业在进行工程计价、定价的过程中出现差错,如果没有贯彻增值税“价税分离”的价值理念,可能造成建筑企业在工程造价上出现大幅度的偏差,从而在后期的业务谈判、合同签署的过程中造成极大的损失。

此外,由于建筑业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建筑企业在编制预算以及编写投标书时难以预测成本是否可以取得全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在营业税制下的会计核算时,税金一栏只需要列支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不需要列支营业税,但是在增值税制下,编制投标书中的投标总价是要包括增值税,所以为了更准确编制预算以及投标书,必须提高工程造价与预算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管理人员的专业技巧[]

(三)加强物资采购和仓储的管理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可以根据税法的规定,可以对符合进项抵扣的外购物资进行抵扣。增值税纳税人可以根据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所以在选择供应合作方时,需要区分进行报价的比较。

现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说明,假定一建筑企业需要采购一批XXX规格的铝扣板,有ABC三家供应商报价,A供应商报价为83元/平方米,B供应商报价为90元/平方米,C供应商报价为95元/平方米,已知三家供应商报价皆为含税价,A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B和C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不考虑其他因素。可计算出三家供应商的除税报价,如表3所示:

表3:不同供应商的对比分析

供应商

含税报价(元/平米)

纳税人类型

适用税率

除税报价(元/平米)

A供应商

85

小规模纳税人

3%

82.52

B供应商

90

一般纳税人

17%

76.92

C供应商

95

一般纳税人

17%

81.19

 由表3中的计算结果可知,B供应商的除税报价最低,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该建筑企业应该选择B供应商进行物资的采购。所以建筑企业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应当提高物资等外购品的采购管理水平,事先尽量查明供货商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对比分析不同供应商的具体报价,最后做出最佳的采购方案。

此外,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以下不允许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第一,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第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第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等等[]。因此,建筑企业必须要加强物资采购的日常管理,同时还需做好货物购进期间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管理,尽可能与运输企业签署相关保险协议,与物流企业建立好在途物资的跟踪管理机制,以尽量减少物资运输路途中的非正常的损失损毁,而且还要加强对仓储保管部门的管理,提高仓储保管工作人员的核算水平和管理能力,以尽量避免因为仓储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不正常损失。

(四)加强下设机构的管理

建筑企业的项目部作为建筑企业的下设机构,在对外采购活动中通常是以该项目部的名义对外采购物资材料或者租赁机械设备,也就是说一般是工程项目部与物资供应商或者设备租赁方签订相关协议,所以在增值税制下,能够第一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该工程项目部而不是企业的财务部门。所以,改革后建筑企业为了能够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进项抵扣,必须加强对项目部等下设机构的物资采购与租赁的管理,可以采用集中对外签订合同的办法,以提高进项抵扣的能力。另外,由于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往往会分布在不同的税务机关管辖地,“营改增”后采取的是业务发生地预缴、在机构所在地汇总清缴的办法,所以企业要不断加强对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以更好地掌握整个工程项目的运行和经营状况。

(五)加快发展方式的转变

相比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我国的建筑业的发展水平还相对落后,长期以来,我国建筑业的发展还是属于粗放型的规模化增长,机械化、自动化水平还相对较低且提升缓慢,从而导致整个建筑行业处于低效率地竞争环境。虽然我国建筑企业的规模已经达到世界领先地位,但是建筑业的劳动生产率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快速提高。因此,建筑企业应当转变盲目扩大规模的发展理念,采用可持续的集约型的发展方式,在增值税制的可抵扣价值的优势下,积极引进高新技术机械装备和先进管理手段,在优化企业本身资产结构的同时,不断为产品注入新知识、新技术、新服务,以扩大产品的市场中高端的占有份额,从而为企业长远发展战略打下牢固的基础。

四、结语

增值税具有“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的优点,能够改变以往营业税的“道道征收、全额征收”对建筑企业造成税负不公的问题,给整个建筑行业打通了抵扣链条,彻底从法律制度层面结束了税负不公的局面。改革后,建筑企业不得不改变原有粗放的经营生产模式,通过提高企业的工程管理水平和改变企业的发展理念来提升整体效益,同时也能理清建筑业总包与分包之间的税务关系,以此规范整个建筑市场的总分包行为,使建筑业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此外“营改增”还加快生产性服务业从主业中分离出来,促进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引导整个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在我国经济整体面临转型之际,此次“营改增”对于建筑业而言,势必会导致整个行业的重新洗牌。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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